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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他为什么反而加了七年刑

2000-04-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刘玲玲等

 被告人邱玉林于去年7月26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邱玉林认为自己无罪,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定性不当”为由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12日坚持以邱玉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月4日,被告人邱玉林因交通堵塞与李冬来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多人参与互殴。互殴中,邱玉林用铁棍将参与互殴的杨志强头部打伤。此时,富永立上前指认邱玉林持械伤人,被邱玉林推倒在地,导致富永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玉林在事件中主观上有推搡富永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推倒富永立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且其推倒富永立的行为与富永立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判决:被告人邱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宣判后,他的家属向法院提出:为何上诉后加了7年刑?法律不是规定“上诉不加刑”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但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如果案件因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所判刑期不受原刑期的限制。

(《中国信息报》4.18刘玲玲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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